筆者:編輯組 資料來源:明倫月刊188期
浙江省附近,水利殊勝,米鹽蠶桑,是著名的天然產物,經濟繁榮,人口繁盛,民間的文化敦化,也比其他地方優勝。浙江省的首都所在是杭州,杭州西湖畔,山明水秀,寺宇林立,四眾之中道業精進的行人,數以千計。
其中有一位居士,一心向道,勤修禪那,心中無牽無掛,只以日備一食為累。有一天將近中午,煮食的時間已到,就到廚下料理,飯煮好了,正在炒菜,這時才覺知鹽已用盡了,急迫倉卒之間,忙向平日互通有無的右鄰借去。那知鄰人恰巧外出,不及當面商議,於是先取一撮來應急。這是一件小小的事,修行人心空無物,習以為常,一撮鹽巴,不曾記掛在清淨的心中,因此事隔幾天,也還沒去處理清楚。然而不予而取,在因果律上,就已違犯了。所謂「不問自取,是為賊也。」犯了偷盗戒。
一天他如常入座修持,忽然覺得面前原有的一片光明不再顯現,卻有一大堆濃重的陰影,仔細審視,這陰影不是別的東西,正是一粒一粒的鹽巴聚積而成的,由此反觀自省,知道是數日前未問先取了一撮鹽巴,在因果律上,已犯了偷盗戒的嚴重問題,一撮的鹽巴轉成一堆小山,遮去了清淨心田的光明。於是心生悔意,集聚了所有的錢財,親自到產區指定購買鹽山,鹽價及運費一齊付清,並囑託運送到某處某家,說是償還舊債。
這樣料理之後,居士再入座修持,面前的鹽山便消失得無影無蹤,但見一片光明熾盛。
我們日常生活中,是不是也有許多的小小鹽巴,一分一分的遮蓋了靈臺的清明?對以下情況,均構成偷盜罪,修行人,應予注意:
未經同意而取去他人財物
起偷盜之念;
假借種種方法,達成偷盜目的;
凡是生起以種種方法使物主損失財物之想者。
作為修行人,不得以任何理由,如饑餓、疾病、天災人禍、孝養父母、供給妻兒等,而行偷盜,若行偷盜,一律成罪。如有困難,可以求助,受人佈施者無罪,借而不還者,等同犯偷盜罪。修行人,慎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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